在嫌疑人被依法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公安部门有责任在
拘留执行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该嫌疑人进行
批准逮捕的手续;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拘留时间,最长可达四个工作日。至于那些不定期的,或者是多次犯案,以及有组织
性犯罪的重大嫌疑者,在提请捕押的时限上,相关规定允许其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