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之后,取得
受害人的谅解书并不能自动决定嫌疑人释放的期限,因为这实际上受到侦查部门对于案件的审查进展以及嫌疑人在法律上是否仍有必要被持续
羁押等因素所支配。尽管谅解书能够被作为一种减轻
刑罚程度的考虑因素,然而它却并非决定嫌疑人得以释放的唯一关键要素。根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在7日之内,而针对一些特定情况下,
拘留期限甚至可以适当延长至30天。若需进一步延长
羁押期限,则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
批准逮捕。因此,关于嫌疑人能否得到释放以及何时能够获释的问题,必须综合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