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交付房屋的
违约金上限规定为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因延迟交付所带来的
损失程度较高,
违约金比例则可适度提升至主合同标的金额的三成;自
逾期之日始,买方即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支付此项
违约金。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