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据契约规定准时交付房产时,
购房者可寻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和调解。根据国务院设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其有
权利和义务对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正式声明要求其迅速履行与购房相关的交房义务,并且对于已经
逾期的房产交付时间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经过书面催告之后,如果开发商仍然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交房,并且也没有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