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已经缴纳的
定金,确实具备退还的可能性,然而这种情况仅限于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前提下才允许进行。具体而言:
首先,如果购房者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与开发商达成预售
合同协议的话,那么他/她将没有权利请求对方返还所交付的定金。
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
付定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其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该按照双倍的标准来返还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
最后,在无法归咎于开发商以及购房者任何一方的特殊情况下,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最终未能顺利订立,此时开发商也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