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期房交易合同依法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之下,作为合同当事方的双方均应该按时并且符合约定的标准来执行各自的
合同义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那些决定退出住房交易市场的众多买方群体之中,相当大比例的购买者选择
退房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价格发生了超出预期的快速且大幅度的下降,导致在短短数日之内,房价便出现了高达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巨大差距,这使得他们在心理上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经济压力。在此种情况下,
购房者提出的退房或者要求降价
赔偿的诉求并不合理,因为开发商并无任何法律责任以及义务去满足这些非正当的需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期房交易就不能够进行退房操作。实际上,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期房交易仍然是可以进行退房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
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
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和
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