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期限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如涉及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
犯罪或
流窜作案等情况复杂时,可以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审批,延长至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