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诽谤罪而获
拘留五天并可免于
刑责”,通常这是指在含有诽谤内容的案件中,若涉案人曾在受到公安部门严厉侦查和
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能够在五日之内以真诚忏悔、诚恳致歉以及
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受损害方的充分谅解,并且现实所发生的事件其性质轻微且危害程度较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明文规定,相关检察机构有权做出不
起诉的裁决。在此种情形之下,涉案人有可能无需再承担更为严重的
刑事责任,进而得以避免遭受
刑罚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