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盗窃罪累犯的审批
逮捕时间通常严格遵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
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通常需要在
拘留期限结束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集体作案等恶性案件的重大嫌疑分子,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逮捕时间至37日。然而,是否最终
批准逮捕,主要取决于涉案人的
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
证据确凿程度等因素。具体的审批逮捕决定将由检察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