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进行
刑事拘留时,其法定
拘留期限一般可长达三十七日。这其中包含了
侦查机关对此进行的
拘留申请(该申请的合法时间上限是十日)、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的
审查批捕期限(该期限最长可达七日)以及可能出现的一次期限延长(最长可以增加至十日)。若是在上述拘留期限内未能成功获得对
犯罪嫌疑人的
批准逮捕令,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得到释放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