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流程中,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结束后将案件呈交至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此过程并未被硬性规定所需的总时长。此环节的耗时长短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
证据搜集状况以及法律程序的
严格执行。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就案件是否
提起公诉做出最终决定。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案情重大且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将决定期限延长至十五天。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
补充侦查的事项,公安机关可依法将案件退回原办案单位,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每次持续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