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拘留期限通常最长达37日,自
被拘留的那一刻起,至检察机关提出
批准逮捕请求为止。假如这个阶段已超过30天,那么警方很有可能正在精心筹备或者已然向检察院
递交了
逮捕申请。在这样的状况之下,嫌疑人
家属或者辩护律师需要主动去探寻案件的发展动态,申请与
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同时,他们还需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