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期间的时限上限为37天。其中,公安机关在执行初始
拘留任务时可享有最长3个工作日的
拘留期限;而在得到检察机关批复后,拘留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最多7个工作日。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对嫌疑人进行
羁押,则可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延长拘留期限,但此次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因此,自拘留行动启动之日起直至最终是否应予
逮捕的决策作出为止,整个过程的总时长不得超过37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