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金融
欺诈等性质严重的
刑事案件中,警方对相关人员采取的
刑事拘留期限往往长达37天之久。这种法律限制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规则来设立的,在此期间内,负责案件调查的公安机关有必要完成对涉案嫌疑人的初步审讯与调查工作,并据此做出是否应该提请
批捕的决策。若确实需要更长时间进行进一步深入侦查工作,则须依法向上请示,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适用侦查
羁押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