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在拟定并确认
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通常会仅仅明确约定房屋交房的具体日期以及获取
大产权证和
小产权证的时间期限,并不会对合同进行备案的限制。然而,法律对于此类情形有着清晰的规定,即开发商若未能依法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
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被视为
无效合同。然而,如果在原告提
起诉讼之前,开发商能够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