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周岁以下青少年罪犯的处理问题上,法庭将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并根据具体案情酌情予以减轻或从轻
量刑处置。在常规情形中,
未成年人一般不会被
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这两种极端
刑罚措施。相反地,法庭会结合罪犯的实际
犯罪情节、其诚恳度以及家庭
监护与教育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有可能对其施以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相应惩罚,同时也会特别重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