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针对
金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时间的决定权主要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该时间通常不会超出三十七天这个范围。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诉法”)中明确指出,当涉及到需要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在完成
拘留程序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机关提交
批准逮捕的申请,并且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将此期限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
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整体上看,
刑事拘留的期限基本上都控制在三十七天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