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期为期37日的侦查
羁押期间,具体的审讯次数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制,然而,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需要,公安机关有权对涉案人员进行必要的审讯。在此期间,审讯的目的主要在于深入挖掘
犯罪事实真相以及全面搜集相关
证据材料。至于审讯次数的多少,则取决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