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当知晓他人在信息网络上实施
犯罪行为时,倘若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是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服务,并且
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此项
罪名——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这种情况下,获利金额便成为了衡量情节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例如,尽管某个人通过此类行为获得了高达二十万元的收益,然而实际上他仅从中获取了数千元的个人利益。尽管如此,若该行为对
犯罪活动产生了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那么即便个人所获利润相对较小,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
帮信罪。至于具体的
量刑标准,则需要综合考量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罪犯的悔罪表现等多重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法律
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获利的具体数额门槛,因此,是否构成
犯罪以及相应的
刑罚力度都需要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