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法定最长期限一般为37天。此期限包含了
犯罪嫌疑人起初被公安机关采取
拘留措施的时长上限14日,若需对其延长
羁押期限,则须征得同一行政级别下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方得以执行,且每次延长期限的总长度不可逾越15天之限。然而,在实践中,具体的
拘留时间往往会因其所涉案件的复杂程度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