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检察院在案件
审查起诉环节中,若发现
犯罪嫌疑人行径的严重程度明显较轻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法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的情况;或是依据现有的
证据资料尚不足以证明其涉案事实成立,不符合
提起公诉的各项法定要求,此时他们有权依法作出不予
起诉的决定。另外,针对那些虽有
违法情节,但经由
刑法规定,无需判处
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院同样具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