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的时长一般最长为37日,其结构由公安机关的
侦查阶段的
拘留期(最长可持续30日)以及检察院对
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的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两部分组成。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期限并非固定不变,实际时间长度往往会受到案件复杂度、
搜集证据效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