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在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逮捕申请以待批准。如遇特殊情形,则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拘留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
有组织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提请
批准逮捕的时效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换言之,自采取
拘留措施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应超过37个自然日内就需要做出是否进行逮捕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