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期限通常设定为最长37日,该期限包含了侦查机构向检察机关申请
逮捕的过程所需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倘若获取的
证据数量不够充分或者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方很可能就会获得释放的机会。在15天这个时间点上,
侦查机关尚处在搜集并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是否采取最终行动将主要取决于案情实际状况。假如在这段时期内仍然尚未取得充足的证据或者案件情节相对较轻,那么被告方获得释放的可能性将会相应地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