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涉及14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规定,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采取强制性的
羁押手段对他们进行惩罚。相反的,会优先选择使用非监禁形式的
刑罚来进行惩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年龄、
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他们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若经查证确有
犯罪事实存在,那么可能会面临诸如
管制、
缓刑或者
罚金等不同类型的刑罚,然而,
拘役或
有期徒刑则并非首选的刑罚方式,除非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才会依据法律规定适当减轻或
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