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涉及
刑事拘留的事件中,这30个自然日的时长通常从
被拘留人被执行
拘留命令的那一刻起算,但是并不包括该日期本身和结束的那天。在这30个自然日内,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工作的时间长度不可超过此期限。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则需遵循法定程序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延长拘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