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合同诈骗罪这一特定
犯罪行为,其核心法律界定在于:
行为人为达到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之目的,在达成并履行各类合同经过的众多环节里,运用身份
欺诈或者真假掺杂等综合性手法,让对方
当事人对其实施的经济活动产生误解,从而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且
数额较大。此处,对于行为人是否拥有真实、合法的履约资格和能力,无疑是判断该行为能否符合合同诈骗罪定义的核心指标之一。若行为人明知自身缺乏
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却仍蓄意诱导对方签署相关协议,企图以此方式获取
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