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恋爱期内涉及到的房产争议之解决方案,若双方在赠送房屋后未能维持恋情致使分手,
赠予方拥有向受赠方索求归还所赠房产的权利。
2.鉴于房产乃恋爱时期的重大财务赠与对象,倘若恋人之间选择了分手,赠予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取回已赠出的房屋财产。
3.对于涉及大量财产赠与的行为,通常都是
当事人为了缔
结婚姻而实施的一种赠予形式,该种赠与可以被视为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赠与行为。
4.当双方无法达成婚姻协议并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时,赠予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予初衷便无法得以实现,因此,赠予方有权利要求受赠方归还所赠财物,这一做法亦符合
民法领域中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