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收养监护人变更环节中,相关手续必须得到妥善办理。
若希望变更
监护人,唯一合法且有效的方式便是通过正式途径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诉状进行
申诉变更。
此类涉及到监护关系调整的
诉讼案件,其
管辖权均归属于
被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而人民法院则有权根据相关人员及组织的事实阐述与合理请求,通过对
证据线索的深入探索和核实查证,最终决定是否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