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许可人之一,若您需要延长已依法获取的
行政许可的
有效期限,请务必于该行政许可
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内向负责作出行政许可决策的行政机构提出相应的申请。
然而,如果法律、
法规或规章另有限制规定的,要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