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产纠纷的法律
诉讼应在相关房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类特定类型的案件,其法律
诉讼权专属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
管辖:
首先是由不动产引起的争议诉讼,此类诉讼需由不动产实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其次是涉及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
纠纷的诉讼,这类诉讼应由纠纷发生所在的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后是关于
继承财产纠纷的诉讼,此类诉讼通常情况下应由被
继承人去世时居住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审判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确实存在书写起诉状方面的困难,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
起诉,但需要将诉求内容详细记录在人民法院的笔录中,同时还需要告知被告方
当事人有关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