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拆房过程中遭遇过渡费用支付方失落其职能的情况,则需寻求政府相关部门或人
民法院的帮助。
拆迁行为的双方,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该部门依法做出裁决。如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作裁决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以上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