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展开
交通事故致残程度评估事宜:
首先,应向
事故处理大队申请开具鉴定介绍信,按照介绍信所推荐的鉴定机构进行相关评估。
此法不仅方便快捷且具有极高的有效性,即使经由对方异议,其价值亦不会受到丝毫影响;
其次,当事人亦可自主联络鉴定机构开展工作。
大多数大型综合性医院或者医药高等学府均设有鉴定中心,然而需注意,自我鉴定之可靠性相对较低,故对方有权要求启动重估程序。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