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之际,无论男女任何一方所实际上获取或本应能够获得的
住房补贴,以及基本
养老金等诸如此类财产,皆可被视作是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
然而,若夫妻在
离婚时的角色尚为未达
退休年龄并且无法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所需的条件,此时另一方便不得提出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这笔基本养老金;
紧随其后的便是,如果基本
养老保险费用是通过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进行缴纳的,那么在他们决定离婚之时,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金额和其相应的利息,视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来加以分割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