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无效合同并不适用于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主要局限于法院受理的各类请求权案件,而请求权之所以能够被纳入该制度的规范范围之内,是因为其本质上要求相对人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以促使该项权利得以圆满实现。
然而,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问题而言,无论法院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认定,抑或是在
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过审查予以肯定,均无法满足请求权的核心要件。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