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逾期交付房屋时间超过三年者,皆可发
起诉讼维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方可以依法主张其不应
履行义务的
抗辩权,并要求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此项权利是否已发生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以及时效延长等情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涉争议涉及到
不动产物权以及需要通过登记程序返还
财产权益的话,则此类案件并不受
诉讼时效的约束与限制。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