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独个体身份而论,以借款方式为第三者提供沿济支持显然构成了个人负债。
根据本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此期间内,如夫妻中的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做出的经济行为导致的
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那部分,均非特指的夫妻共同责任范围之内的债务;
然而,
债权人占据优势地位,如果他们能够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实这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活、联合生产或运营,或者是说基于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共识并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形成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视为单独由某个配偶承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