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孩子年满18周岁后,其家长选择协议或者
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话,无需进一步通过裁判来确定孩子的
抚养事宜,而是应当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和决策。
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已经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一个独立之人,不再存在所谓的“
抚养权”问题,也就不需要在
离婚时进行专门的判决,判断谁享有
孩子的抚养权。
然而,对于那些在孩子成年前就已经获得抚养权的家长或两者中的任何一方,他们在孩子未成年期间仍享有权力去决定是否继续陪伴并与孩子共同生活。
不过,这一自主决策的范围在孩子满18周岁的那一刻起便失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