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公民享有向法院寻求权益保护与救济的法律期限。
当公民的民事权益蒙受侵害时,其有权利在规定的时效期内依法主张自身的权利。
然而,若在此期限
行使权利的时期尚未到来之时,当此授权期限终止之际,则负有还款责任的
债务人将有权对已经超期的
债务主张
诉讼时效抗辩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大多数的
民事纠纷案件来说,
诉讼时效期限为固定的三年时间。
这一期限从
当事人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已经遭受损害及
债权人承担相应债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但请注意,如果当事人权益受损之日距离法律失效的时间间隔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
民法院便不再对该项权益提供司法保护。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