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办理
离婚手续时,若无明确经济收入来源且生活艰难的一方存在实际困难,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便应对其进行适度的经济援助与支持以缓解其生活压力。
这一条文明确强调了
离婚经济援助应当在办理离婚手
续期间提出,且提出援助请求的一方必须面临真实生活上的困难,且须具备足够的经济负担能力。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确认某一方是否符合"生活困难"的定义具有相当高的标准与规范,只适用于那些仅依赖自身
私人财产及因
离婚协议而分割所得的财产仍然无法达到基本生存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确认为生活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