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双方在签订子女探望权相关条款时,其内容与格式若未
触犯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之强制性事项,且并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情理,则产生相应法律约束力。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当
离异夫妇间对于不直接承担子女抚育责任的一方父母,赋予其子女探访下午,而另一方则负有促进该行为顺利进行的职责。
探访时间与方式的具体实施,应当经由当事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倘若协商未能如愿解决争议,则应由人
民法院裁定决定如何行使这一权益。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