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的两个人之间的协议仅仅能够针对财产归属问题做出详尽规定,而对于
子女抚养权这一涉及到人身属性的事项,则是无法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加以明确的。
即使在协议中提到了这一方面的内容,由于它具有人身性的特征,最终被判定为无效的约定。
若不幸发生
婚姻破裂的情况,双方在关于
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法院将会根据各方面的综合考量,如双方的
抚养能力、居住环境、以及孩子个人意愿等等因素,依照法律
法规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
在法院处理
离婚诉讼案件时,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探讨,需要以同时兼顾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的实际状况予以周全考虑,从而实现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的目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