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自行缴纳
社会保险的人士,若满足以下各项特定条件,亦可申领
失业救济金:
首先,在其失去工作岗位之前,个人与雇主共同缴纳
失业保险费用需达到【满一年】之标准;
其次,必须是由于【非个人原因】而导致的失业状况,并非主动离职或自愿职业转换所致;
最后,需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同时,对未来的职业发展仍然保持期待并具备【求职意向】。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