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因公务需要而参与在应酬活动中尽兴饮酒后不幸去世,这样的情况可被认定为
工伤事故。
需明确的是,与对内对外业务相关的交际应酬行为亦属于员工履行职业责任的工作范畴之一。
于是,如果这类应酬活动发生在规定工作地或工作时间段之内,便可以对此进行合理判定并将其纳入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范围之内。
因此,若员工因为出差、接待等职业需要,在参与公务应酬时饮酒过量或不幸中毒身亡,这种情况无疑应被视为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受到
职业病危害而导致的
意外伤害,理当被认定为
工伤事件。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