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中,
代位继承制度将不予适用:
第
一,
财产权益涉及到的是
旁系亲属关系以及姻亲关系;
第
二,被
继承人生前已亲自设立了合法有效的
遗嘱,赋予该遗产以
遗嘱继承方式处置;
第
三,存在着蓄意伤害或杀害被继承人的事实,或者因其他明显不当行为导致
继承权人在继承人之前离世,则此类情形下其子女亦不适格成为代位继承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
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