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股权遭受恶意转让之情形下,原股东仍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特定情况下,若股权之转让未经充分公告,以致损害
债权人权益的,债权人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撤销权诉讼。
此外,若是通过无偿捐赠等方式实施了此类对债权人不利的转让行为,债权人亦可据此权利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请求依法撤销受让方所取得的恶意转让之股权,且要求其承担因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