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在处理涉及合同内容的纷争之际,各合同主体应始终秉持着良好的协作精神,基于建立起彼此互信的基石,携手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
2.调解:如若合同双方因为各种因素导致无法自行协商以达到共识,他们便有权利要求有关机构插手调解事宜。在此情况下,若有一方或另一方隶属于国有
法人单位,他们即可挺身寻求上级权力机构协助调停。在这个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需在公正与平等的氛围中辨明事实真相并展开调解工作,确保不会出现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行为。除此之外,
当事人亦有权选择向
合同管理部门、仲裁机构乃至法庭等专业机构寻求调解援助。
3.仲裁:同样地,若合同各方无法通过各自主张的协商途径解决争议,且又不愿接受第三方机构的调解服务,他们便可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冲突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4.审判:然而,若合同双方在
签署合同时未曾对“仲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在既定的仲裁协议遭到违反的情况下,双方无法就新的仲裁协议达成共识,那么该合同相关方便可选择向法院提
起诉讼,尝试借助司法力量解决
合同纠纷。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
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