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要求
退房的买家,其有权通过邮寄挂号信、发送传真或拨打电话的方式直接向开发方传达此意愿。若因
卖方违约行为引发的退房事宜,则需由卖方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储蓄利息以及
购房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
税费等;倘若
买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退房的
赔偿标准,则应按照该条款进行处理,若合同约定的
赔偿金额仍无法完全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买方还可以额外提出
赔偿请求;而若是由于买方的
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是买卖双方就
付款方式无法达成共识等因素导致的退房情况,卖方则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2、当买家提出退房要求之后的15个自然日内,卖方有义务全额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并负责妥善办理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
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在此期间,若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完毕,卖方有责任代为买方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在收到买家的退房通知后,卖方应立即将全部购房款项归还给买方,同时还须完成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若因故无法顺利完成上述事项,从买家发出退房通知的次日起算,直至买方成功收回全部购房款项为止,卖方每日需向买方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作为
违约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因不能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
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