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商铺过程中,如果遇到
意向金未能及时退还的问题,我们首先应该采取积极的协商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
申诉维权。所谓“意向金”,即是指
承租方在表达出明确的租赁意向前所需要缴纳的一笔款项,这实际上是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
定金。基于此,我们可以参照
定金的法律规定对此类情况进行恰当的处置。只要在意向金尚未转变成正式定金之前,承租方都有权随时要求取回意向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