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于与
购房人士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中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擅自将已被购房者预订的房产转售予其他人,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完成购房手续并签署正式购房契约,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双倍的价款标准返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
定金;
2.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违反法律
法规未能获得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或者因自身失误而致使双方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契约,乃至触发契约不能正式生效的情形,其理应返还购房者此前支付的定金,同时还需
赔偿购房者因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
3.仅限于双方对于正式购房契约以及所有
补充协议涉及到的具体条款内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而且这些分歧并不影响认购意向书的基本逻辑,从而最终导致购房契约无法及时签订的情况,在这种前提下,双方均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购房者有权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4.若认购意向书中所记载的房价、建筑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条款存在遗漏或表述含糊不清的问题,使得双方在上述几个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购房契约无法按计划签署,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有义务返还购房者最初支付的定金;
5.若商品房买卖契约未能成功签订并非由于双方自身的过失或错误所导致,即便仅仅是由于某些无法预料的因素所引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需要无条件地将原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